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党政领导班子驾驭学校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实施办法》、《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全省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学校党政班子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完善决策制度和机制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党的集体领导
(一)深入贯彻民主集中制是加强党政班子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
高等学校作为汇聚人才的高地和培养人才的基地,承担着人才培养、知识创新和社会服务的重要任务,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处于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肩负着重大责任。高校党政班子必须努力加强能力建设,能力建设必须通过有效的体制和制度来保障。
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领导体制,是高校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党对高校领导的有效制度,是高校沿着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断向前推进的重要保证。
实践证明,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提高学校党政班子科学、民主、依法治校能力的必然要求。
(二)完善党政班子决策制度和机制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关键环节
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根本要求是强调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高校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关键是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制度和机制,保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贯彻执行,既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又确保校长的行政指挥职权。
在高等教育改革不断向深度拓展,高校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复杂的新形势下,高校党政班子决策的风险越来越大,科学性要求越来越强。不完善决策制度和机制,不加强集体领导,就难以把握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难以把握有利的发展机遇,难以快速推进学校健康发展。因此,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策”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党政班子决策机制和议事规则,努力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三)党政班子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和改进集体领导为核心,以提高党政班子驾驭学校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目标,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决策机制为重点,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党政班子基本工作原则
党政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要坚持以下基本工作原则。
1、集体领导,会议决定。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等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党委实行票决制时,党委成员一人一票,独立行使表决权,严格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
2、校长负责,民主监督。在党委领导下,校长全面负责、统一指挥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校长要多渠道听取意见,多方面接受监督。
3、群众参与,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4、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二、进一步明确党政班子职责职权
“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科学界定和规范“党委领导” 和“校长负责”的关系,明确党委和行政的职责职权,既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又支持和保证校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运行机制。
(五)党委的领导职责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要总揽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统一领导学校的各项工作,把好方向,抓好大事,管好干部,支持行政领导充分行使职权。党委的领导职责是:
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3、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
5、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管理和监督奖惩。
7、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做好人才工作。
8、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利益,切实解决群众的困难。做好老干部工作。
9、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0、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是党委一班人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按分工开展工作,在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工作时,受书记或上级组织委托,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六)校长的职权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在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工作。校长的职权是:
1、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2、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德育和安全保卫工作。
4、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5、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6、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7、定期向上级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务公开。
8、代表学校与地方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和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
9、《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其它职权。
对学校重大事项,校长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论证,制订初步方案并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必须结合学校实际,明确党政班子议事决策的范围、程序和制度,严格按规议事,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防止和克服重大事项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七)党委会的决策范围
1、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部署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中远期发展规划、重大专项工作计划等。
4、讨论决定住房、医疗、人事、分配、机构编制等重大改革与调整方案。
5、讨论决定人才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问题。
6、讨论决定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培养教育、考核监督和奖惩,讨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有关问题。
7、研究党员教育,审批党员发展、转正,讨论决定党员的奖惩。
8、研究制定党委下发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和向党代会(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
9、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10、讨论决定100万元以上年度预算外项目的立项,500万元以上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
11、讨论决定学校重大资源、资产的处置方案(包括对土地、房屋等有形、无形资产的处置)。
12、讨论决定学校各种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调整方案。
13、讨论决定副科以上人员和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的调动。
14、讨论决定老干部工作、统战工作以及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以及民主办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5、讨论重大突发性事件以及维护学校稳定工作,并做出相应决定。
16、讨论决定其他应有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八)校长办公会的决策范围
1、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和党委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方案的具体措施、实施办法。
2、拟定教学、科研、医疗、人事、校办产业、后勤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工资福利分配方案、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及其他政策措施。
3、研究制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4、讨论决定院级行政规章制度、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全院临时性行政机构(如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的设立、撤销或调整等。
5、讨论决定教学基本建设,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风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6、讨论决定科研及科技开发工作的规划和重要项目安排。
7、拟定学校年度人事调配计划及方案,教职工培训计划、奖惩、奖金福利分配、工资晋升、年度考核、职称评聘和副高以上职称报批。
8、讨论决定年度招生计划。
9、讨论决定中职以上人员的聘任、副高以上人员的退休和延期聘任。
10、讨论决定科以下职工和中职(包括中职)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调动。
11、讨论决定院级教学、科研成果及院级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12、讨论决定给予教职工记过以上行政纪律处分及撤销。
13、讨论决定学生毕业、授予学位及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及其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等。
14、讨论决定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年度预算外项目的立项,500万元以下的投资、贷款或引资建设项目。
15、审议100万元以上基建修缮及其它项目的审计报告。
16、讨论决定学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划、德育工作实施方案、“双优生”评定、学生奖惩。
17、讨论决定派遣人员出国进修、留学、讲学、访问、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等,邀请国外人员来访,接受外国教师来校任教,接受外国学者研修、学生留学。
18、审议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方案和事项。
19、讨论决定其它应由校行政班子集体决定的问题。
(九)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与实施
1、充分酝酿,提出议题。需要提交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由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及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和党员校长商定,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应暂缓提出。校长办公会的议题由校长确定。
2、深入讨论,民主决策。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班子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发生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讨论决定或向上级组织请示。
3、责任到人,组织实施。党政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分别由党委或校长明确的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意见,行政工作经校长同意后,报党委会讨论并作出变更或调整决定。
4、统一思想,加强保障。在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党委应通过各种渠道向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及时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以便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政决策的实施。
5、加强督办,促进落实。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按照规定应报上级批准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讨论,提出方案,报送审批。
(十)党政班子会议制度
1、会议形式
(1)党委会。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的出席人员是党委委员、党办主任。根据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校行政领导、监察审计处处长、校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委会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原则上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时,书记、校长必须出席会议。分管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其所分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问题。拟任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到会成员应对任免事项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
(2)校长办公会。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校长不在校时,可委托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的出席人员是正、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校办主任;研究重要问题时,党委书记应出席。根据需要,校长助理、监察审计处处长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决定由校长负责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研究落实党委会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校长办公会原则上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校党政领导到会方能举行。研究某项工作时,其分管领导必须出席,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事先应留下明确意见。
(3)党政联席会。建立党政联席会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由校长主持。出席人员是党委委员,正、副校长。党政联席会主要是通报有关情况,商讨党政工作有关重要问题。
2、会议组织
党办、校办分别负责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题的收集整理,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会议准备情况,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参会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会务准备工作。上述会议分别由党办、校办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按党务、行政分别由党委书记、校长签发。
3、会议纪律
(1)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保守会议秘密。未经会议主持人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会议有关决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违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凡经会议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照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
四、本实施意见的监督检查
党委负责对党政班子成员执行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针对性地加以整改,不断提高党政班子成员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创造力。
(十一)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
党委主要通过自我对照检查、接受群众监督和专门机关监督等形式,督促党政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本意见。
(十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
党政班子成员在党委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意见的情况,并提出整改设想。
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等座谈会,听取对党政班子成员执行本意见情况的反映,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
校纪委对党政班子成员执行本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报告党委,同时提出整改建议。
200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