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37266威尼斯官网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时间:2016-05-05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威尼斯官网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安徽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访举报工作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或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转来的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校纪委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纪委监察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坚持信访举报工作分级管理原则。凡属对一般党员违纪问题的信访,原则上交所属党总支或支部调查处理;重大问题的信访由校纪委指导或上下结合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对反映处级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由校纪委直接调查处理;对反映校领导和党委、纪委成员的违纪问题,校纪委报告校党委和省教育纪工委,并根据校党委和省教育纪工委的指示精神办理。

第四条纪委办公室负责来信来访的审阅、登记、受理和处理,并负责对受理信访事项工作进行协调、督查。

第二章 工作方式

第五条来信办理

(一)设立举报信箱及电子邮箱,定期开箱取信、查收电子邮件;

(二)对来信拆封后要进行装订、盖收信章,电子邮件要截图打印后进行装订、盖收信章,保存电子档;

(三)登记编号,按照《来信来访登记表》的项目逐项进行填写;

(四)摘出内容提要,随信访件一起送领导阅批;

(五)根据领导批示及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归口办理。

第六条来访接待

(一)逐项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

(二)热情接待、认真听取、详细记录来访人的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要求及反映的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

(三)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做好来访人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应由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问题,告诉其回所属单位(部门)处理;

(四)需要请示领导的,呈送领导批阅后办理;

(五)集体来访按《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处理集体上访的暂行办法》(中纪办发〔1996〕4号)办理。

第七条电话举报

(一)举报电话号码向校内外公开;

(二)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填写《来电登记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进行录音;

(三)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须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属于纪检监察部门业务范围的举报电话,按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调查程序

(一)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由信访承办部门成立调查小组对需要进行调查的信访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小组应由2人以上组成。

(二)调查取证时,应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三)依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及所收集的证据认真进行分析后,撰写调查报告。

(四)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建议报有关领导批准。

第九条线索处置

(一)对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进行初步核实;

(二)对经过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的,作拟立案处理;

(三)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作暂存处理;

(四)对线索中反应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可以通过提醒警示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的,作谈话函询处理;

(五)对线索已经立案办结、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作了结处理。

第十条转办催办

对来信来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由承办人拟稿,分管领导审批后,编号填写转办单,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返回时间,原信转走并复印留存。对应转办而不宜转原信的,要隐名摘抄下来,对可能造成打击报复的信件要隐去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对转办的信访需要在60天内报告结果。如60天未报,利用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三章 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实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领导责任制,党委负有主体责任,纪委负有监督责任。纪委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研究部署年度信访工作计划,组织协调重大信访件的办理。

第十二条重视信访队伍建设,及时配备专(兼)职信访干部,并对信访干部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信访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具,为方便群众举报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四章 信息报告和回复

第十三条及时向上一级教育纪检监察机构报送信访信息和工作信息。对5人以上的群访或信访反映的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在24小时内报告上一级教育纪检监察机构。每年年底报送信访工作总结,按要求报送信访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及时向举报人回复信访件处理结果。对信访件中要求给予明确解答的问题,按照政策规定应给予准确解答;对政策暂不明确的,待上级或有关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再解答;对不属于纪检监察范围的问题,可请信访者到有关职能部门询问,由有关部门解答。对署名的举报和申诉信访,在其信访办结后,应将结果告知本人,听其意见,并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对匿名举报,在办结后,亦可有选择地通过适当形式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查处结果,对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批评、建议信访,办理后要视情况给予回复。

第五章 案件审核报结

第十五条对信访案件调查处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从事实、材料、结论、处理手续上审核是否符合报结案件的有关规定、要求。如发现承办单位对案件的处理不当或材料不全时,应责成其重新审理或补报材料。

第十六条信访结案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校纪委书记审定信访调查处理结果后予以结案,重要信访件原则上还要报校党委书记批准结案。

第六章 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对上级下发、下转和本级接收的信访件、调查材料及原始登记表等资料要分别装订、立卷归档,以便保管和工作参阅。

第十八条信访卷宗的保存时间严格按规定执行,严禁擅自转移或随便销毁。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人员时,未经信访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信访举报材料,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信访者查询信访处理情况,必须持有本人的有效证件,并在问清情况且与信访内容相符时方予答复,不得在电话中答复查询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泄露信访举报情况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农业技术师范学院纪委信访工作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