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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

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已开始办理。纳税人可选择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端)”自行填报或委托校财务处代为办理。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的主要内容

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2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办理时间

2022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行办理。

(二)委托校财务处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校财务处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2年在本校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七、特别提醒

(一)为避免对个人信用产生不良影响,请广大教职工务必按期申报,坚决抵制以虚假申报方式办理退税。

(二)校内硕士生导师务必通知研究生,凡领取过科研劳务费等且按规定已由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也须办理汇算;

(三)如果广大教工在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拨打税务局纳税咨询服务电话:12366,或者咨询财务处综合科韩老师(中办公楼122室,电话6732387)。

(四)详情请见税务相关指导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3. 操作流程

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个税汇算办税操作流程”

 

                                                                      财务处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