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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按新的标准确认固定资产,并进行报账处理。具体规定如下: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财务处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